据悉,2010年12月,李同学在英国格拉斯哥大学获得理学硕士后回国工作,在面试一家资产管理公司时,对方开出了丰厚的工资待遇以及担任项目经理职位、按季度涨薪等条件,小李欣然入职,2011年2月,公司与之口头约定实习期1个月,不发放工资,补贴370元交通和餐饮费,一个月后正常发放工资。一个月过去了,等待着转正的小李却被告知因为培训等原因实习期要延长,还不能签订劳动合同。此后一年时间,小李的工资从370元/月涨到了3250元/月,但这与公司承诺的薪酬待遇仍然相去甚远。
直至2012年的3月,已一年两个月过去了,眼看转正无望的小李向公司提出辞职并向闵行劳动仲裁委提出申请。“如果小李一开始就对相关工资待遇有异议,可在每月工资发放签收时提出,但其并未提出,所以,公司认为,仲裁裁决要求支付小李工资差额的裁决不公正,公司请求法院判决无须支付小李工资差额。”法庭上,原告资产管理公司陈述了己方意见,认为双方已就实习期工资问题已经达成约定,请求法院判决闵行区劳动仲裁委的裁决不生效。法院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用工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原告资产管理公司支付被告小李2011年2月1日至2012年2月28日期间的工资差额共计364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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